【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公交站、地铁2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足指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就其受到犯罪侵害的情况以及所知的 其他案件情况所做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也是一种言词性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l)主观性。言词证据不同于实物证据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它是由人表达出 的对案件的感知情况。由于这种感知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索的影响,其内容的主观 性就比较强。特别是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的侵害,在感情上、利益上与犯罪人有着**的对立,因此其陈述的内容更*受到感情、利益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特征 更强。 (2)直接性。由于被害人是受到犯罪侵害的人,一般直接接触过犯罪人,其所 作的陈述往往能够独立证明犯罪事实及犯罪人是谁,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3)事后性。被害人陈述刚证人证言一样,都是在案发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不同于物证、书证一般是在案发过程中形成的.:由于是事后的陈述,其真实性、客 观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