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公交站、地铁2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 判解研究:杀人后谎称绑架索财如何定性 案情:王某借陈某50万元,因无力偿还,遂产生夺取借条并销毁的念头。一天晚上,王某以还款为由将陈某约至一宾馆内,趁陈某不备用酒瓶猛击其头部致其死亡,从陈某身上取得借条后立即予以销毁。随后,王某给陈某妻子李某打电话谎称陈某被绑架,向其勒索20万元人民币。李某因担心陈某的安全,按照王某的要求支付了20万元。后李某报案,王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王某为不还借款而用暴力手段夺取借条的行为,无疑构成抢劫罪。但对王某谎称绑架索要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王某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款,构成绑架罪。 *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虚构了被害人陈某被绑架的事实,向其家属李某索要钱款,李某信以为真,向其支付了20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家属李某勒索钱款,李某基于担心陈某的安危被迫答应王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20万元,因此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笔者同意*三种意见。 并没有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陈某已经死亡,根本不具**,王某有人身自由,因此不能成为被绑架的对象,同时王某客观上也没有对陈某实施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李某支付钱款时主观上并非基于“自愿”而是被迫,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其占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本案中,虽然王某虚构了陈某被绑架的事实,李某也误以为真,但是李某之所以同意支付20万元完全是基于担心丈夫陈某的人身安全,其在作出这种处分行为时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主观上完全是被迫的、不自由的,根本不是“自愿”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王某通过威胁的方法向李某勒索钱款,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以绑架为名,打电话向李某索要钱款,李某因为担心丈夫的人身安全,被迫答应了王某的勒索要求,向其支付了20万元,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